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预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充分激发新进教师的活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人事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聘制指新进人员在一个聘期内,经过考核和筛选,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可申请获得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选拔和激励制度。
第三条 预聘制适用于学校专任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聘用。
第二章 条件与聘用
第四条 预聘制人员的招聘,执行国家、江苏省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要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严谨的学风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等。
(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非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含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1)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要求。
(六)非应届毕业生一般应具有1年以上企事业单位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经历。
(七)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预聘制人员需求计划。
(二)人事处统筹年度预聘制人员的岗位及数量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提交学校审定后发布招聘信息。
(三)人事处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统筹组织开展笔试、技能测试、试讲、面试、体检、思想政治考察、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与拟聘人员签订预聘制合同。
第六条 预聘制合同聘期为6年,含试用期。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
第七条 学校不聘用与其他单位之间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三章 薪酬与待遇
第八条 预聘制人员在聘期间的薪酬福利政策如下:
(一)工资70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
(二)按照地方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从聘用当月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下同)。缴费基数不低于常州市最低标准,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减,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
(三)在聘期内取得显著性职务成果,符合突出业绩管理制度的,可享受学校突出业绩奖励。
(四)聘任在专任教师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的预聘制人员,可享受超标准工作量津贴,由二级学院(部)统筹分配。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六)享受学校每年组织的教职工体检待遇和工会福利。
第四章 任务与考核
第九条 预聘制人员的基本任务
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位的预聘制人员需完成以下基本任务:完成学校课程教学量化考核办法、教学建设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规定的基本工作量。
聘任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预聘制人员需完成岗位标准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预聘制人员的考核
(一)预聘制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的要求及考核程序与人事代理人员一致,按学校现行考核办法执行。
(三)聘期考核由用人部门组织开展,人事处复核,聘期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1.聘期内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者,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聘期内转入人事代理制的,当前预聘制合同自动终止,按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开展聘任和考核,预聘期间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聘期考核合格,但未转入人事代理制的,学校不再续聘。
2.聘期内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不再续聘。
(四)用人部门须在预聘制人员的聘期结束前30日内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复核。
第五章 预聘制人员转入人事代理制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预聘制人员转入人事代理制基本条件
(一)在本校工作满三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江苏技能状元、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等省级及以上技能称号的可放宽至本科。
(四)入职以来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获年度考核优秀1次。
(五)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单位和服务对象代表中的工作业绩民主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
(六)聘期内未出现教学事故等责任事故,未受到任何处分。
第十二条 相关岗位预聘制人员转入人事代理制的其他条件
(一)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位的预聘制人员在聘期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5项:
1.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三年以上。
2.聘期内晋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参与校级及以上专业建设、团队建设、资源库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等建设项目1项(校级主持、市厅级前3、省级前5、国家级不限)。
4.立项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校级主持、市厅级前3、省级前5、国家级不限)。
5.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本岗位工作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普通期刊论文3篇。
6.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1次。
7.获省级及以上教学能力竞赛奖项1项。
8.指导学生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1项。
9.入选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等人才项目。
10.主持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理科累计30万元,文科累计5万元。
11.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表彰。
(二)聘任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预聘制人员在合同聘期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聘期内晋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独立起草校内印发实施的管理文件1份,或主笔起草改革方案、调研报告1项,实践效果良好。
3.立项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校级主持、市厅级前3、省级前5、国家级不限)。
4.参与校级及以上团队建设、平台建设等建设项目1项(校级主持、市厅级前3、省级前5、国家级不限)。
5.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1次。
6.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本岗位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普通期刊论文3篇。
7.主持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理科累计30万元,文科累计5万元。
8.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等表彰。
第十三条 预聘制人员转入人事代理制资格条件中涉及的成果、荣誉、项目、论文等业绩,除教学能力大赛外,学校须为第一主持单位,所有业绩的认定按学校最新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预聘制人员转入人事代理制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按照岗位类别和填报要求,据实填写《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预聘制人员转入人事代理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提供复印件,相关原件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
(二)二级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及基层党组织对申请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认真填写推荐意见。
(三)学校考核
1.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成立评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形成考核意见。
3.根据评委会考核意见,对拟转入人事代理制人员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预聘制合同终止:
(一)预聘制人员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出国留学、定居的。
(二)聘期内转入人事代理制的。
(三)预聘制人员合同期满,自主重新择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合同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六)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教学事故等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的。
(七)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或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预聘制人员可解除合同:
(一)学校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二)学校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预聘制人员在聘期间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交由常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该项费用由受聘人员自行承担。
(三)预聘期内不作行政定级,不参与岗位聘任、干部选任,按所聘岗位进行管理。
(四)处于预聘期内的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因个人原因申请赴国(境)内外工作或访学的,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五)在聘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项目申报、因公赴国(境)内外培训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参照学校人事代理人员执行。
(六)在聘期间所获得的职务成果归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所有。
(七)党组织关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转入学校党委组织部,受聘人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八)可自主选择参加学校工会组织,按要求自觉缴纳工会会费。
(九)参照人事代理人员享受校内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按学校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