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与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常工职委〔2023〕13号
日期:2024-11-05 16:52:33  发布人:1000000021  浏览量:6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与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一站式”学生社区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四条  兼职(校内)辅导员是指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人员,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教育活动中行使管理和育人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校党委统筹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为辅导员的培养和发展创造条件。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交流和考核工作,与二级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程序规范的原则;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评奖评优、岗位聘任、职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的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其他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会同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

第十条  学校鼓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的辅导员参与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课程教学工作;支持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扎实理论研究能力的辅导员承担马克思主义学院相关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设立辅导员工作专项研究资金,用于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研究工作,不断提升辅导员学术研究水平。学校开展名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室建设,着力打造一批专家型学生工作骨干,有力推进辅导员专业化发展。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十三条  参照《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辅导员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一)初级辅导员一般工作年限为1—3年,经过规定入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二)中级辅导员一般工作年限为4—8年,除涵盖初级辅导员的职业标准内容要求外,培养了较强研究能力,积累了一定理论和实践成果;或已被学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高级辅导员一般工作8年以上,除涵盖中级辅导员的职业标准内容要求外,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具备有影响力的成果,成为该领域的专家;或已被学校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十四条  辅导员聘任的基本条件是: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履行并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职要求;上一聘期内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且所负责工作未出现重大事故;符合人事处关于辅导员岗位聘任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工作实际选聘各级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军队、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校外)辅导员。相关要求参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柔性引聘人才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交流与转岗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按照应配备辅导员总数不低于75%的比例核定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基础编制,原则上足额配备保障。

第十七条  除基础编制外的为弹性编制,只明确数量不指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全校进行交流,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结构优化、挂职锻炼、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等。具体事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辅导员在本岗位工作满六年的,符合其他岗位任职要求,经考核、选拔、批准后方可转任校内其他岗位。接受组织部门干部选拔、提任的除外。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部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于每年11-12月进行,以辅导员工作职责为依据,考核内容由基本工作达标情况、职业技能提升情况和学生满意度三个方面构成。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基本工作达标情况由二级学院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内容分别是:

初级辅导员:入职培训合格;每学期承担不少于2个班的班主任工作;每学期承担本办法第十条所述1门课程教学任务;承担至少1项专项工作;参与学生工作研究(项目);工作质效评价合格。

中级辅导员:每年参加思政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学期承担不少于2个班的班主任工作;每学期承担本办法第十条所述1门课程教学任务;承担至少2项专项工作;主持或参与学生工作研究(项目)并完成相应科研工作量;工作质效评价合格。

高级辅导员:每年参加思政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学期承担不少于1个班的班主任工作;每年“一对一”指导初级辅导员(班主任)并使其取得校级及以上成果;承担至少2项专项工作;组建团队并主持学生工作研究(项目)并完成相应科研工作量;工作质效评价合格。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职业技能提升情况由学生工作部考核,内容分别是:辅导员素质能力测试、谈心谈话比赛、政策宣讲比赛、工作案例或论文等参与和评比结果;学生工作课题(项目)、指导学生比赛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满意度由学生工作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学生对辅导员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所述职业守则中“敬业爱生”“育人为本”“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考核采用加权赋分制,其中基本工作达标情况考评占比50%,职业技能提升情况考评占比30%,学生满意度考评占比20%。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步骤:

(一)个人年度总结。辅导员对本人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学生工作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取辅导员带班学生填写满意度测评表。

(三)二级学院考核。二级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分类对辅导员基本工作达标情况进行考核。

(四)学校考核汇总。学生工作部对辅导员职业技能提升情况进行考核,汇总二级学院考核和学生满意度测评结果。

(五)考核结果反馈。学生工作部将最终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  初次入职、病假、产假、因公(工)负伤、公派学习、挂职、进修等情况的辅导员考核方法参照人事处关于教职工年度考核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在初级、中级、高级各等级辅导员中确定“优秀”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评奖评优、岗位聘任、职务评审、交流锻炼的重要依据。

(一)岗位津贴发放

基本工作情况考核达标的辅导员全额发放辅导员专项津贴。该部分考核评价不达标者,按照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核减辅导员岗位津贴。

(二)评选“优秀辅导员”

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推荐参加省级优秀辅导员(年度人物、最美辅导员等)和国家级相关评选。

(三)岗位聘任、职务评审

考核总评“优秀”者在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优先推荐。

第三十条  对考核结果综合排名后5%的辅导员进行专门谈话,明确改进目标。连续两年排名在后5%且改进效果不明显的,纳入二级学院对其的工作质效评价考核,按规定核减辅导员岗位津贴。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评价不得为“优秀”:

(一)基本工作情况考核不达标的;

(二)职业技能提升情况考核排名未进入前60%的;

(三) 学生满意度测评总评低于60%的。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者,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或受到记过及以上事业单位行政处分的;

(二)出现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学生中传播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学校将根据管理规定作出调离辅导员岗位、解聘或不予录用(见习期)处理: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等方面,不宜或不能从事辅导员岗位的;

(二)因个人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累计两次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调查核实,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研究后按照辅导员职级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并上报学校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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