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和评价制度,加强新聘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含安置退役军人)。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只约定一次,应届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均为6个月,试用期自正式入职之日起算。
第二章 试用期考核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应以拟聘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全面考察其所应承担的育人、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指拟聘人员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指拟聘人员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业务能力、文字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进取及其它适应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
(三)勤。指拟聘人员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率、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工作的责任心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指拟聘人员工作的数量、绩效和贡献,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实绩。
第四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五条 试用期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四)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能够严格按照廉洁从业、廉洁从教的相关规定,严于律己,履职尽责完成好岗位工作任务。
第六条 试用期间,若发现新聘用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一)对思想政治上不合格的及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参加学校招聘考核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隐瞒信息及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本人提供的应聘材料或档案存在虚假情况的。
(五)经调查,在原单位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所列情形的。
(八)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应予以终止合同及解除聘用合同情形。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党纪政务处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内,根据综合表现,用人单位(部门)确定为不符合所聘岗位要求的。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旷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或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国家和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不服从用人单位(部门)管理和工作安排,经教育无明显改进的。
(六)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七)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第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用期考核的新聘用工作人员,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九条 新聘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后考核。考核时,顺延期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后进行考核。
(三)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对象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单位(部门)组成考核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新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档次意见(须附上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及佐证材料)。对辅导员的考核,学工部同时签署意见。对新聘用工作人员考核后拟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所在单位(部门)考核组要对照考核标准,写出详细的考核情况书面报告。
(三)人事处复核各单位(部门)考核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考核结果反馈各单位(部门),对考核对象予以正式聘用或解聘。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转正定级等相关手续,转正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新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作出解聘决定的当月,工作满一半工作日的,自次月起停发工资;不满一半工作日的,当月工资减半发放,自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学校人才引进相关待遇的,按学校人才引进制度,返还学校已兑现的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人事处在新聘用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后的两个月内,按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办理解聘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五条 新聘用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解除聘用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流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解除聘用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试用期考核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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